常用詞彙

意外


無法預料及非自願的事故。

 
發生意外當日起計52個星期內,針對有關損傷而根據醫生建議,接受註冊醫生、註冊/畢業護士、物理治療師或脊醫治療,或入住醫院所需的合理及慣常費用的賠償。


於此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發生的意外所直接、獨立及純因受意外而引致的受傷。


一所領有醫院牌照的合法經營機構,而此機構設有診斷、大型手術及二十四 (24) 小時護理服務設施, 為傷者或病人提供護理治療,並非主要用作療養所或康復院或同類的機構或用作戒酒或戒毒的醫療中心。


經註冊醫生建議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醫院,並需要連續逗留在醫院內接受醫療所需的治療,惟該連續逗留的期間需為六(6)小時或以上。


純因意外造成和並非其他原因如疾病所導致的任何不正常身體狀況,並須有表面傷痕如挫傷及創傷(除因遇溺或內傷導致)。


因受保傷患而登記入住醫院的病人,住院期間需要為使用病房設施而支付相關費用。


在私人診所或醫院門診部或急症室接受醫療或手術服務,以治療受保傷患的病人,並無須登記入院。


任何在保單繕發、生效或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之前
 
  1. 已存在;
  2. 曾接受註冊醫生檢查、診斷或治療;
  3. 曾向註冊醫生諮詢;或
  4. 已出現有關徵狀或病徵
的任何身體、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


任何取得西方醫學學位、並獲得當地授權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但下列情況除外:
 
  1.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本人
  2.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財務策劃顧問、商業合夥人、僱主或僱員
  3.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


在門診或住院期間接受手術的合理及慣常費用,包括手術費、麻醉師費用、手術室費用,以及手術進行時使用的用品及儀器之費用。


自意外日開始或不再界定為暫時完全殘廢後,受保人仍然無法履行其職責範圍內之部份工作。


自意外日開始,受保人持續殘廢而無法履行其職責範圍內之所有工作。

註:  所有定義以保單合約為準。

醫療


無法預料及非自願的事故。


根據中醫條例,任何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或於治療當地的醫療監管機構註冊(若該治療在香港境外進行),以中醫師、跌打醫師或針灸師身份行醫的獨立人士。


在執業地區的醫療法定機構註冊並提供脊椎按摩療法去治療骨骼肌肉系統之失調和此類於神經系統和健康之失調的獨立人士。


「共同保險」 是指您支付自付費後(如有),必須按比率分擔的合資格費用。
 
共同保險例子:
 
  1. 假如沒有選擇自付費,就合資格醫療費用為10,000 港元,在 30% 共同保險下,您須負責3,000港元(即30% 合資格費用),而我們會賠償餘下的7,000港元(即 70% 合資格費用)。
  2. 假如有5,000港元自付費,就合資格醫療費用為100,000 港元,在 20% 共同保險下,您須負責5,000港元(即自付費金額)及19,000港元(即20% 在扣除自付費後餘下合資格費用),而我們會賠償餘下的76,000港元(即 80% 在扣除自付費後餘下合資格費用)。
註:最終的賠償金需根據個別保單條款而釐定。


保單等候期過後被確診或出現病徵的疾病。


於此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發生的意外所直接、獨立及純因受意外而引致的受傷。


作為日症病人在具備康復設施的診所、日間手術中心或醫院內因檢查或治療而進行醫療所需的外科手術。


在診所、日間手術中心或醫院(非住院性質)接受醫療服務或治療的病人。


「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是指在本公司賠償餘下的合資格費用前,您必須分擔的定額合資格費用。
 
例子:
 
視乎產品有沒有提供自付費選項,如您需要一份全面醫療保障,或是有意為現有醫療計劃加添保障,您都可按個人預算揀選合適的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金額。選擇較高的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金額可減省保費支出。舉例說,假如您選擇每年16,000港元之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而您的合資格醫療費用為100,000 港元,您將會獲得100,000港元減去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的金額,即 84,000港元賠償。
 
註:最終的賠償金需根據個別保單條款而釐定。


需立即接受醫療服務的事件或情況,以防止病人身故、健康遭永久損害或遭受其他嚴重健康後果。


一所領有醫院牌照的合法經營機構,而此機構設有診斷、大型手術及二十四 (24) 小時護理服務設施, 為傷者或病人提供護理治療,並非主要用作療養所或康復院或同類的機構或用作戒酒或戒毒的醫療中心。


經註冊醫生建議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醫院,並需要連續逗留在醫院內接受醫療所需的治療,惟該連續逗留的期間需為六(6)小時或以上。


純因意外造成和並非其他原因如疾病所導致的任何不正常身體狀況,並須有表面傷痕如挫傷及創傷(除因遇溺或內傷導致)。


因受保傷患而登記入住醫院的病人,住院期間需要為使用病房設施而支付相關費用。


按照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就診斷或治療相關傷病接受醫療服務的需要,而醫療服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需要註冊醫生的專業知識或轉介;
  2. 符合該傷病的診斷及治療所需;
  3. 按良好而審慎的醫學標準及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提供,而非主要對病人、其家庭成員、照顧人員或主 診註冊醫生帶來方便或舒適而提供;
  4. 在環境最適當及符合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的設備下,提供醫療服務;及
  5. 按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以最適當的水平向病人安全及有效地提供,不可以在較低醫療護理水平的情況下安全妥善地提供予病人


在私人診所或醫院門診部或急症室接受醫療或手術服務,以治療受保傷患的病人,並無須登記入院。


在其執業的地方獲當地政府合法授權的獨立人士,並透過冷凍治療、熱療、電療、手法治療、牽引、運動療法和水療提供身體傷殘的評估和治療。


任何在保單繕發、生效或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之前
 
  1. 已存在;
  2. 曾接受註冊醫生檢查、診斷或治療;
  3. 曾向註冊醫生諮詢;或
  4. 已出現有關徵狀或病徵
     
的任何身體、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


「合理及慣常」是指就醫療服務的收費而言,對情況類似的人士(例如同性別及相近年),就類似傷病提供類似治療、服務或物料時,不超過當地相關醫療服務供應者收取的一般收費範圍的水平。合理及慣常的收費水平由我們合理及絕對真誠地決定,在任何情況下,此收費不得高於實際收費。
 
本公司會參照以下資料(如適用)以釐定合理及慣常收費
 
  • 由保險或醫學業界進行的治療或服務費用統計及調查;
  • 公司內部或業界的賠償統計;
  • 政府憲報;及/或
  • 提供治療、服務或物料當地的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合理及慣常收費例子:
假設有2位醫生A和B,同一個醫療程序,A醫生的收費與大多數醫生相近。但是,B醫生為同一醫療程序收費明顯較高。在這種情況下,除非B醫生能夠提供合理的證明(例如具有特別的經驗),否則我們可能認為B醫生的收費並不是「合理和慣常」的收費。
 
醫生專業服務的收費應按照醫院定價表,就做同一的程序或手術的收費不應有太大的差異。而且醫療程序的收費應該不會令客戶失去預算。病人亦可以要求醫生清楚解釋每個項目的收費及理據。
 
友邦如何釐定合理和慣常?
我們分別參考了市場上高端網絡醫療中心的醫生手術收費、政府醫院私家病房收費、私家醫院之常見手術平均收費及內部數據來斷定可謂合理及慣常收費。
 
有關的參考收費,我們會按照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醫生的專業資格、經驗及手術之複雜程度作出適當的調整。
 
註:最終的賠償金額需根據個別保單條款而釐定。

 
任何取得西方醫學學位、並獲得當地授權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但下列情況除外:
 
  1.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本人
  2.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財務策劃顧問、商業合夥人、僱主或僱員
  3.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


在以下情況下,我們會把兩次或以上住院視為同一次住院:
 
  1. 由於相同的損傷或疾病而住院,又或者是由於相關的併發症引致;及 
  2. 住院時期彼此相距少於90天(不包括入院及出院當日)。


在門診或住院期間接受手術的合理及慣常費用,包括手術費、麻醉師費用、手術室費用,以及手術進行時使用的用品及儀器之費用。


由保單生效即日起計,保單內列明的指定日數。如果在等候期內出現病徵,該疾病將不獲列入保單的承保範圍內。

註:  所有定義以保單合約為準。

傷殘及斷肢


無法預料及非自願的事故。


「日常生活活動」是指以下所列:
 
  1. 移動能力: 在無需任何幫助的情況下,可自行上落床、坐椅及自椅子起立;
  2. 行動能力: 在無需任何幫助的情況下,可自行由某一間房間移動至另一間房間;
  3. 節禁: 有控制膀胱及大腸功能的自發能力,以保持個人衛生;
  4. 穿衣: 在無需其他人士幫助的情況下,可自行穿著及除掉一切所需衣物;
  5. 洗澡/淋浴: 可自行在浴缸或淋浴間進行沐浴或淋浴(包括進出浴缸或淋浴間)或使用其他方式洗澡的能力;及
  6. 進食: 進食已預備好之食物的一切程序。


保單等候期過後被確診或出現病徵的疾病。


於此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發生的意外所直接、獨立及純因受意外而引致的受傷。


一所領有醫院牌照的合法經營機構,而此機構設有診斷、大型手術及二十四 (24) 小時護理服務設施, 為傷者或病人提供護理治療,並非主要用作療養所或康復院或同類的機構或用作戒酒或戒毒的醫療中心。


經註冊醫生建議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醫院,並需要連續逗留在醫院內接受醫療所需的治療,惟該連續逗留的期間需為六(6)小時或以上。


純因意外造成和並非其他原因如疾病所導致的任何不正常身體狀況,並須有表面傷痕如挫傷及創傷(除因遇溺或內傷導致)。


因受保傷患而登記入住醫院的病人,住院期間需要為使用病房設施而支付相關費用。


在私人診所或醫院門診部或急症室接受醫療或手術服務,以治療受保傷患的病人,並無須登記入院。


因永久、完全及持續傷殘,完全無法從事根據其知識、訓練或經驗而適合並可賺取報酬的任何工作、職業或商業活動。


任何在保單繕發、生效或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之前
 
  1. 已存在;
  2. 曾接受註冊醫生檢查、診斷或治療;
  3. 曾向註冊醫生諮詢;或
  4. 已出現有關徵狀或病徵
的任何身體、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


任何取得西方醫學學位、並獲得當地授權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但下列情況除外:
 
  1.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本人
  2.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財務策劃顧問、商業合夥人、僱主或僱員
  3.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

註:  所有定義以保單合約為準。

危疾


無法預料及非自願的事故。


「日常生活活動」是指以下所列:
 
  1. 移動能力: 在無需任何幫助的情況下,可自行上落床、坐椅及自椅子起立;
  2. 行動能力: 在無需任何幫助的情況下,可自行由某一間房間移動至另一間房間;
  3. 節禁: 有控制膀胱及大腸功能的自發能力,以保持個人衛生;
  4. 穿衣: 在無需其他人士幫助的情況下,可自行穿著及除掉一切所需衣物;
  5. 洗澡/淋浴: 可自行在浴缸或淋浴間進行沐浴或淋浴(包括進出浴缸或淋浴間)或使用其他方式洗澡的能力;及
  6. 進食: 進食已預備好之食物的一切程序。


保單等候期過後被確診或出現病徵的疾病。


於此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發生的意外所直接、獨立及純因受意外而引致的受傷。


一所領有醫院牌照的合法經營機構,而此機構設有診斷、大型手術及二十四 (24) 小時護理服務設施, 為傷者或病人提供護理治療,並非主要用作療養所或康復院或同類的機構或用作戒酒或戒毒的醫療中心。


經註冊醫生建議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醫院,並需要連續逗留在醫院內接受醫療所需的治療,惟該連續逗留的期間需為六(6)小時或以上。


任何由世界衛生組織公佈的人傳人感染並已在有關當地人口廣泛傳播的傳染病。


純因意外造成和並非其他原因如疾病所導致的任何不正常身體狀況,並須有表面傷痕如挫傷及創傷(除因遇溺或內傷導致)。


因受保傷患而登記入住醫院的病人,住院期間需要為使用病房設施而支付相關費用。


按照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就診斷或治療相關傷病接受醫療服務的需要,而醫療服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需要註冊醫生的專業知識或轉介;
  2. 符合該傷病的診斷及治療所需;
  3. 按良好而審慎的醫學標準及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提供,而非主要對病人、其家庭成員、照顧人員或主 診註冊醫生帶來方便或舒適而提供;
  4. 在環境最適當及符合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的設備下,提供醫療服務;及
  5. 按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以最適當的水平向病人安全及有效地提供,不可以在較低醫療護理水平的情況下安全妥善地提供予病人


任何在保單繕發、生效或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之前
 
  1. 已存在;
  2. 曾接受註冊醫生檢查、診斷或治療;
  3. 曾向註冊醫生諮詢;或
  4. 已出現有關徵狀或病徵
的任何身體、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


任何取得西方醫學學位、並獲得當地授權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但下列情況除外:
 
  1.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本人
  2.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財務策劃顧問、商業合夥人、僱主或僱員
  3.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

 
由保單生效即日起計,保單內列明的指定日數。如果在等候期內出現病徵,該疾病將不獲列入保單的承保範圍內。

註:  所有定義以保單合約為準。

死亡


無法預料及非自願的事故。


受益人是指於投保申請文件上指定作為此保單之受益人(可以是一名或多名)的人士,並可根據此保單而時有更改。


「第二持有人」是指由持有人於本公司的指定表格上指定為「第二持有人」之人士。該第二持有人將可根據保單權益條文內的「更改擁有權」條文而成為持有人,並只適用於當保單發出時受保人之年齡為十八 (18) 歲以下的保單。


任何取得西方醫學學位、並獲得當地授權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但下列情況除外:
 
  1.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本人
  2.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財務策劃顧問、商業合夥人、僱主或僱員
  3.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

註:  所有定義以保單合約為準。

旅遊


無法預料及非自願的事故。


保單等候期過後被確診或出現病徵的疾病。


於此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發生的意外所直接、獨立及純因受意外而引致的受傷。


「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是指在本公司賠償餘下的合資格費用前,您必須分擔的定額合資格費用。
 
例子:
 
視乎產品有沒有提供自付費選項,如您需要一份全面醫療保障,或是有意為現有醫療計劃加添保障,您都可按個人預算揀選合適的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金額。選擇較高的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金額可減省保費支出。舉例說,假如您選擇每年16,000港元之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而您的合資格醫療費用為100,000 港元,您將會獲得100,000港元減去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的金額,即 84,000港元賠償。
 
註:最終的賠償金需根據個別保單條款而釐定。


向醫院預繳的按金以確保病人能入住醫院。


需立即接受醫療服務的事件或情況,以防止病人身故、健康遭永久損害或遭受其他嚴重健康後果。


一所領有醫院牌照的合法經營機構,而此機構設有診斷、大型手術及二十四 (24) 小時護理服務設施, 為傷者或病人提供護理治療,並非主要用作療養所或康復院或同類的機構或用作戒酒或戒毒的醫療中心。


經註冊醫生建議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醫院,並需要連續逗留在醫院內接受醫療所需的治療,惟該連續逗留的期間需為六(6)小時或以上。


任何由世界衛生組織公佈的人傳人感染並已在有關當地人口廣泛傳播的傳染病。


純因意外造成和並非其他原因如疾病所導致的任何不正常身體狀況,並須有表面傷痕如挫傷及創傷(除因遇溺或內傷導致)。


因受保傷患而登記入住醫院的病人,住院期間需要為使用病房設施而支付相關費用。


按照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就診斷或治療相關傷病接受醫療服務的需要,而醫療服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需要註冊醫生的專業知識或轉介;
  2. 符合該傷病的診斷及治療所需;
  3. 按良好而審慎的醫學標準及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提供,而非主要對病人、其家庭成員、照顧人員或主 診註冊醫生帶來方便或舒適而提供;
  4. 在環境最適當及符合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的設備下,提供醫療服務;及
  5. 按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以最適當的水平向病人安全及有效地提供,不可以在較低醫療護理水平的情況下安全妥善地提供予病人


在私人診所或醫院門診部或急症室接受醫療或手術服務,以治療受保傷患的病人,並無須登記入院。


任何在保單繕發、生效或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之前
 
  1. 已存在;
  2. 曾接受註冊醫生檢查、診斷或治療;
  3. 曾向註冊醫生諮詢;或
  4. 已出現有關徵狀或病徵
的任何身體、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


任何取得西方醫學學位、並獲得當地授權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但下列情況除外:
 
  1.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本人
  2.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財務策劃顧問、商業合夥人、僱主或僱員
  3.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

註:  所有定義以保單合約為準。

其他


無法預料及非自願的事故。


保單等候期過後被確診或出現病徵的疾病。


於此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發生的意外所直接、獨立及純因受意外而引致的受傷。


「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是指在本公司賠償餘下的合資格費用前,您必須分擔的定額合資格費用。
 
例子:
 
視乎產品有沒有提供自付費選項,如您需要一份全面醫療保障,或是有意為現有醫療計劃加添保障,您都可按個人預算揀選合適的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金額。選擇較高的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金額可減省保費支出。舉例說,假如您選擇每年16,000港元之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而您的合資格醫療費用為100,000 港元,您將會獲得100,000港元減去自付費/自負額/墊底費的金額,即 84,000港元賠償。
 
註:最終的賠償金需根據個別保單條款而釐定。


一所領有醫院牌照的合法經營機構,而此機構設有診斷、大型手術及二十四 (24) 小時護理服務設施, 為傷者或病人提供護理治療,並非主要用作療養所或康復院或同類的機構或用作戒酒或戒毒的醫療中心。


經註冊醫生建議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醫院,並需要連續逗留在醫院內接受醫療所需的治療,惟該連續逗留的期間需為六(6)小時或以上。


純因意外造成和並非其他原因如疾病所導致的任何不正常身體狀況,並須有表面傷痕如挫傷及創傷(除因遇溺或內傷導致)。

 


因受保傷患而登記入住醫院的病人,住院期間需要為使用病房設施而支付相關費用。


按照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就診斷或治療相關傷病接受醫療服務的需要,而醫療服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需要註冊醫生的專業知識或轉介;
  2. 符合該傷病的診斷及治療所需;
  3. 按良好而審慎的醫學標準及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提供,而非主要對病人、其家庭成員、照顧人員或主 診註冊醫生帶來方便或舒適而提供;
  4. 在環境最適當及符合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的設備下,提供醫療服務;及
  5. 按主診註冊醫生審慎的專業判斷,以最適當的水平向病人安全及有效地提供,不可以在較低醫療護理水平的情況下安全妥善地提供予病人


在私人診所或醫院門診部或急症室接受醫療或手術服務,以治療受保傷患的病人,並無須登記入院。

 
任何在保單繕發、生效或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之前
 
  1. 已存在;
  2. 曾接受註冊醫生檢查、診斷或治療;
  3. 曾向註冊醫生諮詢;或
  4. 已出現有關徵狀或病徵
的任何身體、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


任何取得西方醫學學位、並獲得當地授權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但下列情況除外:
 
  1.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本人
  2.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財務策劃顧問、商業合夥人、僱主或僱員
  3. 該名醫生是受保人的直系親屬

註:  所有定義以保單合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