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电子通知书使用协议

请阅读下列的「友邦电子通知书使用协议」,其中包括免责声明及其他用户应知的重要事项。

1 定义

「友邦客户专页」指本公司向其保单客户提供的网上保户服务。

「保单通知书」指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就本公司保单或产品及服务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书丶报告丶讯息丶记录丶确认书丶收据丶认收书丶通告丶结单或通讯

「电子通知书」丶「友邦电子通知书」指本公司按本服务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保单通知书。

「电邮地址」指本公司向阁下发出与电子通知书有关之电子信息是阁下最后向本公司登记的电邮地址,不论该项登记是否按本服务作出或与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保单丶产品或服务有关

「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邮寄地址」指阁下已向本公司登记作接收有关保单通知书用途之邮递地址。

「密码」指为进入友邦客户专页或电子通知书而不时由阁下或本公司(视情况而定)指定的密码。

「保单」指由本公司之客户所持有的保险保单。

「帐户」指友邦客户专页存有的客户个人资料详情。透过友邦客户专页,客户可在输入其个人登入身份证明资料后进入及阅览其保单资料详情丶进行保单交易及使用其他服务及设施。

「本服务」指本公司提供的并按此提供电子通知书服务及有关的其他配套服务(如有)。

「电讯设备」一词视情况而定,可包括流动电话丶手提电脑丶桌面电脑丶电子手帐,以及任何其他用以获得本服务的电子媒体及/或设备。

「本公司」指友邦隽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AIA Everest Life Company Limited](视情况而定)。

「阁下」指任何持有友邦寿险保单的人士。

2 使用条款

  a. 阁下同意登记并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即代表阁下无条件地接受并同意遵守管辖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所有一般规则及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段及支付任何与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有关的费用。阁下同意遵从任何及所有现时或在以后订立丶颁发或执行的适用于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法律丶法规丶规定及官方指引,并同意遵守管辖任何本公司不时向阁下提供与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有关的其他服务丶优惠或服务的规则及条款。

  b. 本章则条款不拟亦不会取代规限阁下的保单及阁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现有章则条款(不包括有关发送书面通知及保单通知书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友邦客户专页及保单通知书的章则条款(统称「其他章则条款」)。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该等其他章则条款将继续适用。

  c. 如本章则条款与其他章则条款有任何抵触或冲突,就本服务而言,以本章则条款为准。

3 服务范围

  a. 本公司将不时厘定或注明本服务的范围及细节,并可随时加以修改或增删而无须发出通知或获得阁下之同意。特别是,本公司将不时决定某一特定时间本服务所应涵盖丶增加或删除的电子通讯以及其提供的方法。

  b. 如本公司发出有关改动本服务的通知,通知形式及方法将本公司全权决定。

  c. 本公司可不时在本服务内加入或与电子通知书一并发送有关本公司或其他友邦集团成员或指定第三方的产品及服务的推广资料(统称「推广资料」)。阁下登记本服务及同意本章则条款,即就一切目的而言构成阁下同意根据本服务收取推广资料,不论阁下是否已经或将会根据本服务或其他产品或服务或其他情况,要求本公司不向阁下发送推广资料。如阁下日后不欲收到本公司的任何宣传物品,请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之客户服务中心:香港北角电气道183号友邦广场12楼(香港)

4 本服务

  a. 当「友邦电子通知书」申请获批准后,现于保单契约或其他契约内有关收取/发出相关通知书渠道的条文将即时由「友邦电子通知书」或其他友邦认为适当的渠道代替,并不作另行通知。

  b. 阁下同意以电子形式向阁下提供保单通知书应被视为本公司已将保单通知书递送与阁下。当阁下之保单通知书备妥时,电子通知书提示将传送往阁下向本公司提供的电邮地址。阁下同意若阁下未能收到电子通知书或收取电子通知书有任何延误,将立即致电本公司之友邦客户服务热线 (852) 2232-8968(香港),或通知本公司之友邦业务代表或客户服务代表。阁下同意准时及迅速地在网上检视保单通知书。阁下可在网上检阅过往二十四个月之保单通知书。

  c. 阁下同意本公司保留权利在任何时间向阁下给予事先通知无须得到阁下的事先同意,按本公司的酌情权决定就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徵收费用。

  d. 倘若阁下的姓名丶邮寄地址丶电话号码丶电邮地址或任何其他详情有所改变,阁下须负责向本公司发出更改通知。倘若阁下并无采取有关行动,本公司将向阁下收取因寻求阁下以便提供及更新保单通知书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e. 阁下必须拥有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如适用)方可获提供本服务:

   i) 有效的友邦客户专页帐户及密码;

   ii) 一个于任何相关时间均具足够容量可接收电子通知书的有效及最新的电邮地址;及/或

   iii) 一个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丶可接收及阅读电子通知书的合适电讯设备及电脑软件,以上各项或任何一项均可由本公司不时决定。

  f. 任何电讯公司(不论是否由本公司指定)就提供或维修与本服务有关的电讯设备而收取的任何费用丶收费或开支,概由阁下承担。

  g. 阁下保证,基于本服务或为此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在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丶准确及最新资料。此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电邮地址)如有任何更改,阁下承诺会从速透过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并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

  h. 倘若因阁下的电邮地址有变或失效或因通讯系统的系统故障或中断或本公司控制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阁下无法收取电邮提示,本公司将不会负上任何责任。

  i. 倘本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发出的任何电子通知书提示未能送达阁下,本公司可按本公司不时厘定的重发程序(如有)向阁下的电邮地址重新发送电子通知书提示。如本公司认为向阁下的电邮地址进一步发送或重发的电子通知书提示未能送达阁下,本公司可以全权酌情决定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法向阁下作出相关通知,而阁下必须遵从本公司在该等通知中注明的任何指示。本公司亦可自行决定停止向阁下发出电子通知书提示,直至阁下透过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并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向本公司提供一个有效及最新的电邮地址。

  j. 存放于友邦客户专页的所有电子通知书,将存放于友邦客户专页时被视为已送达阁下,并仅会在本公司不时决定的一段指定时间内在友邦客户专页中提供,不论阁下是否已审阅及/或储存该等电子通知书。

  k. 本服务按阁下的电邮地址发送或重发(如适用)的所有电子通知书提示,均在本公司记录显示已成功发送或重发时视为已送达阁下

  l. 阁下同意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向阁下提供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此外,本公司有权不时决定丶更改丶限制丶撤销丶取消丶暂停或终止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而无须给予任何原因。阁下明白在修改或更改生效日期后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即代表阁下已同意有关修改或更改。

  m. 阁下应登记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并应向本公司提供阁下的电邮地址。任何本公司向阁下递送的结单丶通知书丶确认书丶通知或文件若传送往阁下在登记时提供的电邮地址,应被视为已由本公司妥善递送予阁下。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拒绝阁下登记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要求而无须给予任何原因或通知。

5 电子通信/保单通知书

  a. 在阁下登记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后,阁下的保单通知书将在下一个发出日期后第二天停止印发或邮寄往阁下最新登记的邮寄地址。阁下可要求本公司提供上文第4a条述及的电子通知书的相应保单通知书,但提供与否,无论何时均由本公司决定;本公司并保留权利收取本公司不时厘定的费用及收费。

  b. 阁下或本公司可按下列第5c或第5d条的条款取消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

  c. 本公司保留权利取消阁下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登记。本公司应在取消阁下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登记前通过电子形式或印发通知书向阁下发出取消通知。在本公司取消阁下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登记后,本公司应自动印发阁下的保单通知书并在下一个发出日期后第二天起将印发的保单通知书寄往阁下最新登记的邮寄地址。

  d. 若阁下欲取消阁下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登记,阁下应透过友邦客户服务 热线 (852) 2232-8968(香港)丶友邦业务代表或客户服务代表向本公司发出足够的事先通知(有关通知应在下一个发出日期前最少两个工作天给予)。在收到阁下充足的事先通知,本公司将自动印发阁下的保单通知书并于下一个发出日期寄往阁下最新登记的邮寄地址。

  e. 阁下同意本公司无须因为阁下未能不时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而负任何责任。阁下明白纵使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在发出日期后第二天起的二十四个月内每日二十四小时均可使用,但其中部分或全部服务可能于某时段内由于维修及/或电脑丶电讯丶电力或网络故障或其他本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未能提供予阁下使用。

  f. 阁下同意本公司将使用合理能力以确保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的安全性及使非获授权的第三者不能进入使用,但阁下确认本公司并不保证透过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而需通过任何在司法管辖区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丶网络系统或其他同类型系统的资料的保安或保密。

  g. 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使用友邦集团丶其关联机构及/或其他软件供应商的专有权软件。阁下同意本公司向阁下就使用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授予该软件使用权的非独有许可,此许可容许阁下使用该软件作预定之用途,但亦只限于该用途。阁下同意不会对该软件进行分拆丶解编丶复制丶更改或还原工程,亦不会准许任何其他人士进行上述事项。

  h. 阁下承诺核实每份保单通知书的准确性,如其记录或细节有任何矛盾丶遗漏丶错误或不准确之处,阁下将在发出日期后第二天的六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于六十天后,本公司之保单通知书的内容,对阁下而言,将无须进一步证明有关内容的准确性而会是决定性的证据,已被通知的任何指称的错误除外,但本公司有权对错误或不适当记录或内容进行调整及修改(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行使该等权利)。

6 保安

  a. 阁下必须在所有时间负责保管密码及一切其他保安资料(如有)及对之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而使用密码及保安资料,并确保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进入阁下的电邮地址。

  b. 阁下应不时更改阁下的密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进入阁下的友邦客户专页及友邦电子通知书服务。

  c. 阁下切勿按据称是由本公司透过本服务发出的要求而提供阁下的保单资料详情丶客户号码丶密码丶保安资料或个人资料,因为本公司绝对不会提出此等要求。

  d. 如有任何电邮丶电子通知书丶网站超连结丶阁下的友邦客户专页帐户出现不寻常情况,阁下必须尽快通知本公司。

  e. 阁下须为阁下电讯设备的保安负责,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查阅任何机密资料,包括向此等设备发出的电子通知书。

  f.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响本公司提供或阁下使用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知道或怀疑有人知道阁下的密码或阁下的友邦客户专页的登入资料,或未经授权擅自接达阁下的电邮地址丶阁下的友邦客户专页帐户丶电子通知书或阁下用以阅览电子通知书的任何电讯设备,或阁下的电邮地址或其他联络资料已经或将会更改,或阁下的电讯设备或互联网服务已经或将会暂停丶到期丶中断连接或终止,阁下必须尽快通知本公司

  g. 阁下须对发送至阁下的电邮地址的电子通知书提示的发件人资料进行检查丶验证及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该发件人的电邮地址或网址(视情况而定),以确保该等电子通知书提示是真实的并由本公司发出。

7 责任

  a. 阁下同意并承诺,不会为阁下使用本服务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丶损害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对阁下的资料丶软件丶电脑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要求本公司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等损失丶损害或开支乃完全并直接由本公司的严重疏忽或蓄意违责所造成

  b. 若阁下因不能准确收取或完全无法收取电子通知书提示(及由本公司不时提供的其他资料)而招致损失,而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已根据本公司对本服务不时厘定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电子通知书提示无法送达阁下而采取的重发程序)向阁下的电邮地址发送或尝试发送电子通知书提示,则本公司无须向阁下负上任何责任。

  c. 如阁下并无遵守本章则条款或本公司不时发出的其他使用条款私隐声明,本公司不会为机密资料未经授权被披露而承担责任。

  d. 支援本服务的第三方(包括本公司指定的电讯公司)并非本公司的代理或代表,本公司与彼等并无合作丶合伙丶合营或其他关系。本公司不会为此等第三方(包括系统营运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e. 阁下特此承诺认可及确认本公司丶本公司的代理人丶其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根据本服务的提供而作出的一切事宜及事情,并同意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丶其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与本服务的提供有关或因提供本服务而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或任何损失丶责任丶费用丶开支及任何性质的罚款对本公司或前述任何人士作出赔偿,除非该等损失丶责任丶费用丶开支及罚款完全并直接由本公司或前述任何人士的严重疏忽或蓄意违责造成,而赔偿仅以完全直接由此而起的直接及合理预期损失及损害(如有)为限。

8 订价及收费

  a. 本公司保留权利,可随时及不时在发出合理通知后,就本服务徵收费用。

9 暂停及终止

  a. 本公司保留权利,可透过本公司视为合适的方法向阁下发出通知,藉以增删及/或更改本章则条款任何内容。本章则条款修订生效当日(如本公司通知所示者)后使用本服务,将构成阁下毫无保留地接受此等修订。若阁下不接受任何建议的修订,则必须于此等修订生效当日之前取消或终止本服务。

  b. 本公司不会对本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c. 即使本服务被终止或暂停,亦不损害或影响阁下与本公司之间于本服务终止或暂停日期之前应有的责任及权利。

10 其他

  a. 本公司未能或延迟行使本章则条款下任何权利丶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此等权利丶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权利丶权力或特权,亦不妨碍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此等权利丶权力或特权,或行使其他权利丶权力或特权。本章则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补救,并不排除任何其他补救,每项补救应为累计性质,并另加于本章则条款规定的或目前或日后根据成文法或其他法规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存在的其他每项补救。

  b. 本章则条款内任何条文若按任何适用法例被宣布或判定为非法丶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会影响本章则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文,即其他条文仍具十足效力丶作用与功效。

  c. 根据本章则条款透过专人丶邮递丶传真丶电报或电邮发出或存放于阁下帐户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包括电子通知书),(若由专人递送)在专人递送至或放置于阁下最后透过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并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的邮寄地址之时,或(若经邮递派送)在寄出后48小时(若邮寄地址在香港特区以内)或寄出后7天(若邮寄地址在香港特区以外),或(若经传真丶电报或电邮发出或存放于阁下帐户)在传送至阁下最后透过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并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的传真号码丶电报号码或电邮地址或存放于阁下帐户之时,即视为已经送达阁下。阁下向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在本公司实际收悉当日视为送达本公司。

  d. 根据上述第10c条的条款发出任何通知或通讯(包括电子通知书)之当日,即为该通知或通讯(包括电子通知书)之「发出日期」。

  e. 本服务及本章则条款受香港特区法律所管辖并按其诠释。各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区法院的非专有司法权管辖。本章则条款可于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f. 本章则条款的中英文本如有歧异,须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