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
指香港銀行根據其正常營業時間營運的任何一天(星期六除外)。惟其正常營業時間可能因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在其他類同的情況下縮短;在上述情況下,除得到受託人及保薦人確認,任何相關的日子均不會被視為「營業日」。
下述類別的人士為獲豁免人士,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未滿18歲或年屆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 家務僱員;
- 自僱小販;
-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 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11條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以及
-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指遵照綜合信託契約的條款而就外來有關僱員成員以外的成員設立以記入強積金條例所指強制性供款(包括(i)根據強積金條例第2(3)條向計劃作出強制供款的款項、(ii)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就強制供款支付的任何供款附加費、(iii)相等於成員的最低強制性公積金利益的任何款項,(iv)上述任何供款、附加費及利益投資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盈利,但須扣除任何相關的虧損)及(v)強積金條例中所述的任何特別供款(包括根據強積金條例第 IIIA 部被視為特別供款的任何款項,以及上述任何供款投資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盈利,但須扣除任何相關的虧損)的賬戶。
(就個人賬戶成員而言)指計劃內符合以下說明而設立的賬戶(供款賬戶除外):
- 供存入就該成員支付的特別供款(如有)的賬戶;
- 供持有該成員任何以往受僱/自僱工作,並屬該成員的累算權益(如有)的賬戶;
- 供持有該成員任何現時受僱工作,並屬該成員的累算權益(如有)的賬戶;及
- 供持有由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轉撥至計劃,並屬該成員的權益(如有)的賬戶;
並包括成員根據強積金法例持有保留累算權益的以往供款賬戶(如有)。
(就本網頁而言)指僱員成員、外來有關僱員成員或自僱成員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持有人以外的成員。
- 當僱員成員符合資格領取其自願權益,但未符合即時領取其強積金權益的資格;或
- 當任何人士根據管轄參加計劃的規條把其權益轉撥至計劃內,而該名人士並不屬於參與僱主之僱員或自僱人士;或
- 當僱員成員在其參與僱主終止參與計劃時,把其任何部分權益(不論權益源自其成員自願賬戶、僱主自願賬戶或強積金賬戶)保留於計劃內,而未有選擇根據強積金法例把其權益轉撥至另一註冊計劃;或
- 當僱員成員或自僱成員不再是成員的情況下而其任何部分的權益仍然保留在計劃內。
就有關僱員而言,指由或須由有關僱主作為該僱員在該合約下的僱用的代價而(直接或間接)支付予該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僱傭條例下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就自僱人士而言,指按照強積金法例而確定的該人的入息。
公積金
指一項職業退休計劃,而在該計劃下的利益款額,純粹視乎:
a. 有關成員向該計劃的基金所作(或就他而作)的供款,以及任何該供款的已公布收益(而這收益可有一個經保證的最低比率,但除此之外,在公布前是不能確定的);及
b. (如屬適當)該僱員的可享利益服務年資及年齡。.
就有關計劃的任何成員而言,指該成員在以下對其適用的期間內,其每月平均所得的有關入息:
a. 如該成員在2000年12月1日之後已經是該計劃的成員不少於12個月,即為緊接以下日期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不包括該成員依據任何成文法則或合約而放的無薪假期或產假):
- 其終止受僱的日期;
- (如屬將計劃清盤的情況)該成員停止作為該計劃成員的日期;
- (如屬根據本規例撤回(包括當作撤回)適用於該計劃的豁免證明書的情況)該項撤回生效的日期。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即為自該成員參加該計劃的日期或2000年12月1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至以下日期為止的期間(不包括該成員依據任何成文法則或合約而放的無薪假期或產假):
- 其終止受僱的日期;
- (如屬將計劃清盤的情況)該成員停止作為該計劃成員的日期;
- (如屬根據本規例撤回(包括當作撤回)適用於該計劃的豁免證明書的情況)該項撤回生效的日期。
就一項職業退休計劃來說,包括憑藉以下關係或協議而在該計劃下享有或預期享有利益的個人:
a. 該人與該計劃的有關僱主(不論是以前的或現在的)之間的僱傭關係;或
b. 由該計劃的有關僱主與該人在過去曾是成員的另一項職業退休計劃的有關僱主所訂立的協議,不論該人是否該協議的一方當事人。
如屬適當,「成員」也包括已去世成員的遺產。
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2(6)條的規限下,指符合以下規定(但不屬任何只於受保人去世或遭遇身體殘障時支付利益的保險合約)的計劃;
a. 由一份或以上文書或協議構成的;及
b. 其效用或能有的效用,是就一類或以上的僱傭關係,以退休金、津貼、酬金或其他形式,向在有實質報酬的僱傭合約下受僱(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僱員提供(或就該等僱員提供)在終止服務、死亡或退休時支付的利益。
而凡文意容許,亦包括擬成立的這類計劃。
指:
a. 就一項受信託所管限的計劃或匯集協議來說,指有關的受託人;
b. 就一項受保險安排所規管或構成保險安排主題的計劃或匯集協議來說,指有關的保險人;
c. 在其他情況下,指管理有關計劃及其資產的主要負責人,但如該人只負責有關投資或保管該等資產方面的事宜,則不在此列。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協議或安排
a. 即是:
- 由單一項信託所管限;或
- 受保險安排(包括屬同一類別或種類的一系列保險安排)所規管或構成其主題;
b. 適用於兩項或以上的職業退休計劃,而每項計劃均因這一適用性而:
- (如屬適當)受保險安排(包括屬同一類別的一系列保險安排)所規管或構成其主題;
由上述信託所管限;或
c. (如協議或安排是由上述信託所管限)在該協議或安排下,其參與計劃的資產均歸屬於該協議或安排(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管理人;
d. (如協議或安排是由上述信託所管限)由註冊信託公司所管理;
e. 就該協議或安排及其各項參與計劃均有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及
f. 根據該協議或安排,可歸入每項參與計劃名下的資產及其每項參與計劃的負債的價值,可以輕易從上述帳目及紀錄中計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