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根據本章則條款透過專人、郵遞、傳真、電報或電郵發出或存放於閣下帳戶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包括電子通知書),(若由專人遞送)在專人遞送至或放置於閣下最後透過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的郵寄地址之時,或(若經郵遞派送)在寄出後48小時(若郵寄地址在香港特區以內)或寄出後7天(若郵寄地址在香港特區以外),或(若經傳真、電報或電郵發出或存放於閣下帳戶)在傳送至閣下最後透過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的傳真號碼、電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存放於閣下帳戶之時,即視為已經送達閣下。閣下向本公司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在本公司實際收悉當日視為送達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