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電子通知書使用協議

請閱讀下列的「友邦電子通知書使用協議」,其中包括免責聲明及其他用戶應知的重要事項。
1 定義
「友邦客戶專頁」指本公司向其保單客戶提供的網上保戶服務。
「保單通知書」指本公司及關聯公司就本公司保單或產品及服務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書、報告、訊息、記錄、確認書、收據、認收書、通告、結單或通訊
「電子通知書」、「友邦電子通知書」指本公司按本服務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保單通知書。
「電郵地址」指本公司向閣下發出與電子通知書有關之電子信息是閣下最後向本公司登記的電郵地址,不論該項登記是否按本服務作出或與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保單、產品或服務有關
「香港特區」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郵寄地址」指閣下已向本公司登記作接收有關保單通知書用途之郵遞地址。
「密碼」指為進入友邦客戶專頁或電子通知書而不時由閣下或本公司(視情況而定)指定的密碼。
「保單」指由本公司之客戶所持有的壽險保單。
「帳戶」指友邦客戶專頁存有的客戶個人資料詳情。透過友邦客戶專頁,客戶可在輸入其個人登入身份證明資料後進入及閱覽其保單資料詳情、進行保單交易及使用其他服務及設施。
「本服務」指本公司提供的並按此提供電子通知書服務及有關的其他配套服務(如有)。
「電訊設備」一詞視情況而定,可包括流動電話、手提電腦、桌面電腦、電子手帳,以及任何其他用以獲得本服務的電子媒體及╱或設備。
「本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視情況而定)。
「閣下」指任何持有友邦壽險保單的人士。
2 使用條款
a. 閣下同意登記並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即代表閣下無條件地接受並同意遵守管轄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所有一般規則及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段及支付任何與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有關的費用。閣下同意遵從任何及所有現時或在以後訂立、頒發或執行的適用於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法律、法規、規定及官方指引,並同意遵守管轄任何本公司不時向閣下提供與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有關的其他服務、優惠或服務的規則及條款。
b. 本章則條款不擬亦不會取代規限閣下的保單及閣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其他產品及服務的現有章則條款(不包括有關發送書面通知及保單通知書之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友邦客戶專頁及保單通知書的章則條款(統稱「其他章則條款」)。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該等其他章則條款將繼續適用。
c. 如本章則條款與其他章則條款有任何抵觸或衝突,就本服務而言,以本章則條款為準。
3 服務範圍
a. 本公司將不時釐定或註明本服務的範圍及細節,並可隨時加以修改或增刪而無須發出通知或獲得閣下之同意。特別是,本公司將不時決定某一特定時間本服務所應涵蓋、增加或刪除的電子通訊以及其提供的方法。
b. 如本公司發出有關改動本服務的通知,通知形式及方法將本公司全權決定。
c. 本公司可不時在本服務內加入或與電子通知書一併發送有關本公司或其他友邦集團成員或指定第三方的產品及服務的推廣資料(統稱「推廣資料」)。閣下登記本服務及同意本章則條款,即就一切目的而言構成閣下同意根據本服務收取推廣資料,不論閣下是否已經或將會根據本服務或其他產品或服務或其他情況,要求本公司不向閣下發送推廣資料。如閣下日後不欲收到本公司的任何宣傳物品,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香港北角電氣道183號友邦廣場12樓(香港)或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601室(澳門)。
4 本服務
a. 當「友邦電子通知書」申請獲批准後,現於保單契約或其他契約內有關收取/發出相關通知書渠道的條文將即時由「友邦電子通知書」或其他友邦認為適當的渠道代替,並不作另行通知。
b. 閣下同意在發出日期後第二天以電子形式向閣下提供保單通知書應被視為本公司已將保單通知書遞送與閣下。當閣下之保單通知書備妥時,電子通知書提示將傳送往閣下向本公司提供的電郵地址。閣下同意若閣下未能收到電子通知書或收取電子通知書有任何延誤,將立即致電本公司之友邦客戶服務熱線 (852) 2232-8888(香港)或 (853) 8988-1822(澳門),或通知本公司之友邦業務代表或客戶服務代表。閣下同意準時及迅速地在網上檢視保單通知書。閣下可在網上檢閱過往二十四個月之保單通知書。
c. 閣下同意本公司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向閣下給予事先通知無須得到閣下的事先同意,按本公司的酌情權決定就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徵收費用。
d. 倘若閣下的姓名、郵寄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任何其他詳情有所改變,閣下須負責向本公司發出更改通知。倘若閣下並無採取有關行動,本公司將向閣下收取因尋求閣下以便提供及更新保單通知書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e. 閣下必須擁有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如適用)方可獲提供本服務:
 i) 有效的友邦客戶專頁帳戶及密碼;
 ii) 一個於任何相關時間均具足夠容量可接收電子通知書的有效及最新的電郵地址;及╱或
 iii) 一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通知書的合適電訊設備及電腦軟件,以上各項或任何一項均可由本公司不時決定。
 f. 任何電訊公司(不論是否由本公司指定)就提供或維修與本服務有關的電訊設備而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概由閣下承擔。
g. 閣下保證,基於本服務或為此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資料在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資料。此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電郵地址)如有任何更改,閣下承諾會從速透過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
h. 倘若因閣下的電郵地址有變或失效或因通訊系統的系統故障或中斷或本公司控制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閣下無法收取電郵提示,本公司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i. 倘本公司認為本公司首次發出的任何電子通知書提示未能送達閣下,本公司可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重發程序(如有)向閣下的電郵地址重新發送電子通知書提示。如本公司認為向閣下的電郵地址進一步發送或重發的電子通知書提示未能送達閣下,本公司可以全權酌情決定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法向閣下作出相關通知,而閣下必須遵從本公司在該等通知中註明的任何指示。本公司亦可自行決定停止向閣下發出電子通知書提示,直至閣下透過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向本公司提供一個有效及最新的電郵地址。
j. 存放於友邦客戶專頁的所有電子通知書,將存放於友邦客戶專頁時被視為已送達閣下,並僅會在本公司不時決定的一段指定時間內在友邦客戶專頁中提供,不論閣下是否已審閱及╱或儲存該等電子通知書。
k. 本服務按閣下的電郵地址發送或重發(如適用)的所有電子通知書提示,均在本公司記錄顯示已成功發送或重發時視為已送達閣下
l. 閣下同意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向閣下提供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此外,本公司有權不時決定、更改、限制、撤銷、取消、暫停或終止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而無須給予任何原因。閣下明白在修改或更改生效日期後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即代表閣下已同意有關修改或更改。
m. 閣下應登記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並應向本公司提供閣下的電郵地址。任何本公司向閣下遞送的結單、通知書、確認書、通知或文件若傳送往閣下在登記時提供的電郵地址,應被視為已由本公司妥善遞送予閣下。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閣下登記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要求而無須給予任何原因或通知。
5 電子通信╱保單通知書
a. 閣下應登記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並應向本公司提供閣下的電郵地址。任何本公司向閣下遞送的結單、通知書、確認書、通知或文件若傳送往閣下在登記時提供的電郵地址,應被視為已由本公司妥善遞送予閣下。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閣下登記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要求而無須給予任何原因或通知。在閣下登記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後,閣下的保單通知書將在下一個發出日期後第二天停止印發或郵寄往閣下最新登記的郵寄地址。閣下可要求本公司提供上文第4a條述及的電子通知書的相應保單通知書,但提供與否,無論何時均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並保留權利收取本公司不時釐定的費用及收費。
b. 閣下或本公司可按下列第5c或第5d條的條款取消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
c. 本公司保留權利取消閣下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登記。本公司應在取消閣下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登記前通過電子形式或印發通知書向閣下發出取消通知。在本公司取消閣下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登記後,本公司應自動印發閣下的保單通知書並在下一個發出日期後第二天起將印發的保單通知書寄往閣下最新登記的郵寄地址。
d. 若閣下欲取消閣下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登記,閣下應透過友邦客戶服務 熱線 (852) 2232-8888(香港)或 (853) 8988-1822(澳門)、友邦業務代表或客戶服務代表向本公司發出足夠的事先通知(有關通知應在下一個發出日期前最少兩個工作天給予)。在收到閣下充足的事先通知,本公司將自動印發閣下的保單通知書並於下一個發出日期寄往閣下最新登記的郵寄地址。
e. 除非因本公司的疏忽或故意過失而引起,閣下同意本公司無須因為閣下未能不時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而負任何責任。閣下明白縱使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在發出日期後第二天起的二十四個月內每日二十四小時均可使用,但其中部分或全部服務可能於某時段內由於維修及╱或電腦、電訊、電力或網絡故障或其他本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未能提供予閣下使用。
f. 閣下同意本公司將使用合理能力以確保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的安全性及使非獲授權的第三者不能進入使用,但閣下確認本公司並不保證透過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而需通過任何在司法管轄區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系統或其他同類型系統的資料的保安或保密。
g. 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使用友邦集團、其關聯機構及╱或其他軟件供應商的專有權軟件。閣下同意本公司向閣下就使用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授予該軟件使用權的非獨有許可,此許可容許閣下使用該軟件作預定之用途,但亦只限於該用途。閣下同意不會對該軟件進行分拆、解編、複製、更改或還原工程,亦不會准許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上述事項。
h. 閣下承諾核實每份保單通知書的準確性,如其記錄或細節有任何矛盾、遺漏、錯誤或不準確之處,閣下將在發出日期後第二天的六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於六十天後,本公司之保單通知書的內容,對閣下而言,將無須進一步證明有關內容的準確性而會是決定性的證據,已被通知的任何指稱的錯誤除外,但本公司有權對錯誤或不適當記錄或內容進行調整及修改(本公司可在任何時候行使該等權利)。
6 保安
a. 閣下必須在所有時間負責保管密碼及一切其他保安資料(如有)及對之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而使用密碼及保安資料,並確保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進入閣下的電郵地址。
b. 閣下應不時更改閣下的密碼,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進入閣下的友邦客戶專頁及友邦電子通知書服務。
c. 閣下切勿按據稱是由本公司透過本服務發出的要求而提供閣下的保單資料詳情、客戶號碼、密碼、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因為本公司絕對不會提出此等要求。
d. 如有任何電郵、電子通知書、網站超連結、閣下的友邦客戶專頁帳戶出現不尋常情況,閣下必須儘快通知本公司。
e. 閣下須為閣下電訊設備的保安負責,並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查閱任何機密資料,包括向此等設備發出的電子通知書。
f.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響本公司提供或閣下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知道或懷疑有人知道閣下的密碼或閣下的友邦客戶專頁的登入資料,或未經授權擅自接達閣下的電郵地址、閣下的友邦客戶專頁帳戶、電子通知書或閣下用以閱覽電子通知書的任何電訊設備,或閣下的電郵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已經或將會更改,或閣下的電訊設備或互聯網服務已經或將會暫停、到期、中斷連接或終止,閣下必須儘快通知本公司
g. 閣下須對發送至閣下的電郵地址的電子通知書提示的發件人資料進行檢查、驗證及核實,包括但不限於該發件人的電郵地址或網址(視情況而定),以確保該等電子通知書提示是真實的並由本公司發出。
7 責任
a. 閣下同意並承諾,不會為閣下使用本服務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閣下的資料、軟件、電腦、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要求本公司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此等損失、損害或開支乃完全並直接由本公司的嚴重疏忽或蓄意違責所造成
b. 若閣下因不能準確收取或完全無法收取電子通知書提示(及由本公司不時提供的其他資料)而招致損失,而本公司能夠證明本公司已根據本公司對本服務不時釐定的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因電子通知書提示無法送達閣下而採取的重發程序)向閣下的電郵地址發送或嘗試發送電子通知書提示,則本公司無須向閣下負上任何責任。
c. 如閣下並無遵守本章則條款或本公司不時發出的其他使用條款私隱聲明,本公司不會為機密資料未經授權被披露而承擔責任。
d. 支援本服務的第三方(包括本公司指定的電訊公司)並非本公司的代理或代表,本公司與彼等並無合作、合夥、合營或其他關係。本公司不會為此等第三方(包括系統營運商)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e. 閣下特此承諾認可及確認本公司、本公司的代理人、其各自的高級人員及僱員根據本服務的提供而作出的一切事宜及事情,並同意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其各自的高級人員及僱員與本服務的提供有關或因提供本服務而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或任何損失、責任、費用、開支及任何性質的罰款對本公司或前述任何人士作出賠償,除非該等損失、責任、費用、開支及罰款完全並直接由本公司或前述任何人士的嚴重疏忽或蓄意違責造成,而賠償僅以完全直接由此而起的直接及合理預期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
8 訂價及收費
a.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隨時及不時在發出合理通知後,就本服務徵收費用。
9 暫停及終止
a.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透過本公司視為合適的方法向閣下發出通知,藉以增刪及╱或更改本章則條款任何內容。本章則條款修訂生效當日(如本公司通知所示者)後使用本服務,將構成閣下毫無保留地接受此等修訂。若閣下不接受任何建議的修訂,則必須於此等修訂生效當日之前取消或終止本服務。
b. 本公司不會對本服務在任何情況下暫停或終止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c. 即使本服務被終止或暫停,亦不損害或影響閣下與本公司之間於本服務終止或暫停日期之前應有的責任及權利。
10 其他
a. 本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章則條款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構成放棄此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妨礙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此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本章則條款規定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補救,並不排除任何其他補救,每項補救應為累計性質,並另加於本章則條款規定的或目前或日後根據成文法或其他法規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存在的其他每項補救。
b. 本章則條款內任何條文若按任何適用法例被宣布或判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均不會影響本章則條款內任何其他條文,即其他條文仍具十足效力、作用與功效。
c. 根據本章則條款透過專人、郵遞、傳真、電報或電郵發出或存放於閣下帳戶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包括電子通知書),(若由專人遞送)在專人遞送至或放置於閣下最後透過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的郵寄地址之時,或(若經郵遞派送)在寄出後48小時(若郵寄地址在香港特區以內)或寄出後7天(若郵寄地址在香港特區以外),或(若經傳真、電報或電郵發出或存放於閣下帳戶)在傳送至閣下最後透過本公司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公司的傳真號碼、電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存放於閣下帳戶之時,即視為已經送達閣下。閣下向本公司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在本公司實際收悉當日視為送達本公司。
d. 根據上述第10c條的條款發出任何通知或通訊(包括電子通知書)之當日,即為該通知或通訊(包括電子通知書)之「發出日期」。
e. 本服務及本章則條款受香港特區法律所管轄並按其詮釋。各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區法院的非專有司法權管轄。本章則條款可於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f. 本章則條款的中英文本如有歧異,須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