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Like ‧ 張敬軒與您健康躍動大抽獎」條款及細則 

「友LIKE ‧ 張敬軒與您健康躍動大抽獎」條款及細則 

 

  1.  此「友Like ‧ 張敬軒與您健康躍動大抽獎」(「抽獎活動」)由友邦保險 (國際) 有限公司(根據百慕達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AIA」)主辦。推廣日期為2022年1月11日上午9時至2022年1月31日下午6時止(香港時間)(「推廣期」),並以香港時間及AIA之伺服器接收的時間作準。只要參加本抽獎活動,參加者即被視作已閲讀、明白並同意遵守所有條款及細則。

  2. 參加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合資格參加者」):
    • 參加者必須於登記參加抽獎活動時已年滿18歲或以上;
    • 參加者必須透過AIA財務策劃顧問獲得抽獎活動資訊連結,於推廣期內(1)參與小遊戲,得分愈多,抽獎機會愈多(請參考第三項),(2)讚好資訊,並且(3)於資訊底部按「聯絡我們」,填寫並成功提交表格,表格內容包括姓名(所填寫之姓名必須與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完全相同)、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 每個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只可提交一次,重複提交將被作廢;及
    • 參加者接收資訊並提交其個人資料時須身處香港或澳門。

  3. 合資格參加者需於限時30秒內點按屏幕,控制角色跳高,收集代表分數的物件,每件物件得分為100分。合資格參加者在遊戲中取得分數愈高,抽獎機會就會愈多。每名合資格參加者最多可獲3次抽獎機會。每名合資格參加者最多只能中獎1次。
    分數 抽獎機會
    略過小遊戲,或分數少於100 1次抽獎機會
    100 - 500 2次抽獎機會
    600 或以上 3次抽獎機會

  4. 參加者滿足上述參加抽獎活動條件,即可參加抽獎活動亦代表同意條款及細則。

  5. 每名得獎者於本抽獎活動只限贏取獎品 (請參考第九項) 1 次

  6. 若合資格參加者在本抽獎活動中提供給AIA的所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話號碼)出現不正確、不真實、不完整或無效情況,合資格參加者參加本抽獎活動的資格將會被取消。

  7. AIA 之財務策劃顧問不可參與此抽獎活動。

  8. AIA 之僱員可參加本抽獎活動,機會均等。

  9. AIA 將於有效抽獎名單中抽出 3位得獎者。每位得獎者可獲新款Series 13 Pro Max 512GB 智能手機一部(「獎品」),價值11,899港元,顏色不設選擇。

  10. 抽獎將於2022年2月10日以電腦隨機方式抽出得獎者,得獎名單將於2022年2月17日於香港《星島日報》及《英文虎報》刊登及AIA網站內(aia.com.hk)公佈。AIA將於得獎名單公佈後的7個工作天內以電郵或短訊方式通知得獎者有關獎品派發事宜,電郵或短訊通知將發送至得獎者於參加抽獎活動時所提供的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

  11. 獎品必須於指定領獎限期內領取,得獎者必須於領獎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作核對之用。不論任何原因,得獎者如沒有在指定限期內兌換獎品,其得獎資格將會被取消而不作另行通知,獎品亦將被視作被沒收。

  12. AIA並不負責核實合資格參加者在參加抽獎活動時所提供的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的真確性。若合資格參加者所遞交的資料有錯漏/不正確而影響得獎通知,AIA概不補發。

  13. 如因合資格參加者或得獎者因違規或非法行為導致 AIA 或第三方損失,有關合資格參加者或得獎者須負上一切責任。

  14. 電郵/短訊通知和其他有關獎品換領信於送出得獎者後若有遺失或損毀,恕不補發。

  15. 所有獎品均不可轉讓、兌換現金、出售、更改、退換、退款及延期。 若得獎者收到獎品後,獎品如有損毀、遺失、被竊或逾期未用,AIA 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及不會補發。

  16. AIA 並非獎品的製造/供應商,並不就獎品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由獎品引起的任何爭議均由得獎者和製造/供應商直接解决。

  17. 若本抽獎活動因但不限於電腦病毒感染、蠕蟲或木馬程式、伺服器入侵、篡改、未經授權的干預、欺詐、技術故障或任何其他主辦單位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破壞或影響系統安全性、公平性、誠信及本抽獎活動的正常運作,AIA 有權取消有關參加者的資格,而無須發出事先通知。

  18. AIA 對本條款及細則擁有絕對解釋權。如有任何爭議,AIA 將擁有最終決定權。

  19. 資料私隱原則聲明
    參加者只要參加本抽獎活動,即表示同意遵守以上所有條款及細則及「AIA」資料私隱原則聲明,亦同意接收有關活動資訊,包括得獎通知。有關「AIA」資料私隱原則聲明,請參閱https://www.aia.com.hk/zh-hk/privacy-statement.html。
    閣下的個人資料,會被用作聯絡得獎者、公佈得獎者及於領獎時核實身份之用。

  20. 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號碼:55451-3

  21.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香港法院對於任何因本協議所引發的爭議享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